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52條,如果被告罹患疾病被醫師評估認為需要密切觀察和治療的話,可以被收容在看守所的病舍中。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根據這一條款,如果被告的病情需要特殊的照顧或醫療處置,看守所必須提供相關的設備和人力資源來確保他們的健康和生活安全。這一條款的主要考慮是保護被告的健康權益,同時確保訴訟過程的進行順利。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名被告在羈押期間罹患嚴重的心臟病,需要定期監測和治療。根據該條款,他可以被收容在看守所的病舍中,以確保他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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