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94條規定了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2項,如果申訴人因案而被收容在其他處所,則可以使用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陳述意見。根據第3項,如果以書面以外的方式進行陳述意見,看守所應該作成紀錄,並經過陳述人的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如果陳述人拒絕簽名或捺印,則應記明其事由。如果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應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 - 查閱「羈押法」第94條,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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