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93 條
- 1.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 2.前項期間,於依第八十九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3.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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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羈押法第 93 條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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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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