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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93 條

  1. 1.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2. 2.前項期間,於依第八十九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3. 3.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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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羈押法第 93 條的詳細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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