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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92 條

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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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92條」的規定,當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在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有權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人就不能再就同一原因的事實重新提起申訴。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版本的「羈押法」,第92條規定如下: 「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範例:假設申訴人在羈押審判中提起了申訴,但在決定書送達給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決定撤回申訴。根據「羈押法第92條」的規定,申訴人有權在這個時間範圍內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人就不能再根據同一原因的事實重新提起申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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