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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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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92條」的規定,當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在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有權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人就不能再就同一原因的事實重新提起申訴。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版本的「羈押法」,第92條規定如下: 「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範例:假設申訴人在羈押審判中提起了申訴,但在決定書送達給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決定撤回申訴。根據「羈押法第92條」的規定,申訴人有權在這個時間範圍內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人就不能再根據同一原因的事實重新提起申訴。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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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92 條規定:「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