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看守所對被告進行監禁和管理的相關措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看守所應該根據被告的活動性質或所內的設施情況,劃分區域,例如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區域。此外,看守所還應該組織分區教輔小組,由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被告的管理、輔導和其他處遇事項。分區教輔小組每月至少開會一次,討論並執行有關被告管理、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看守所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述事務。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監禁期間得到合理的管理和輔導,並維持所內秩序和安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羈押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1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