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
- 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輔導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 看守所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項事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