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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
  2. 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輔導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3.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4. 看守所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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