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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3典獄長、副典獄長之設置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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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役監條例第3條規定了外役監的組織及職務安排。根據該條規定,外役監設置典獄長一人,典獄長承監督長官之命,負責綜理全監事務。在必要時,外役監可以設置副典獄長一人,用以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修正公布的第二點第二款,如果被監禁的人的刑期是拘役、易服勞役或刑期未滿五年,並且已經入監並且執行了一個月,而且經過評估表現良好並且沒有違反紀律,監獄是可以調用他們擔任雜役。這是根據法規中對於監獄典獄長的指導下的決定。然而,根據同一項中的第三款規定,重犯(被判犯罪兩次以上)是不能夠被調用擔任雜役的。這是為了遏制重犯,符合懲戒規定。

立法沿革 2

(0510525 制定)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其他人員得準用監獄條例之規定。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其他人員得準用監獄條例之規定。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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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3 條規定:「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