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外役監條例第3條規定了外役監的組織及職務安排。根據該條規定,外役監設置典獄長一人,典獄長承監督長官之命,負責綜理全監事務。在必要時,外役監可以設置副典獄長一人,用以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修正公布的第二點第二款,如果被監禁的人的刑期是拘役、易服勞役或刑期未滿五年,並且已經入監並且執行了一個月,而且經過評估表現良好並且沒有違反紀律,監獄是可以調用他們擔任雜役。這是根據法規中對於監獄典獄長的指導下的決定。然而,根據同一項中的第三款規定,重犯(被判犯罪兩次以上)是不能夠被調用擔任雜役的。這是為了遏制重犯,符合懲戒規定。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其他人員得準用監獄條例之規定。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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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其他人員得準用監獄條例之規定。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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