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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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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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 2 條規定,在進行感化教育時,應考慮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狀況、知識、技能以及出院後的謀生需求。這意味著在進行感化教育時,應該依據上述因素來制定具體的教育計劃和執行方式,以幫助受處分人適應社會並提供他們出院後所需的技能和支持。 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在感化教育中,根據受處分人的健康狀況和能力,可以提供相應的醫療治療或心理輔導,以確保他們在身心健康的狀態下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樣地,如果受處分人在特定領域有興趣或具備特定技能,可以依據這些興趣和技能來制定相應的教育計劃,以更好地培養他們的潛能和增加其謀生能力。
- 感化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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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