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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作業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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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 2 條規定,在進行感化教育時,應考慮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狀況、知識、技能以及出院後的謀生需求。這意味著在進行感化教育時,應該依據上述因素來制定具體的教育計劃和執行方式,以幫助受處分人適應社會並提供他們出院後所需的技能和支持。 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在感化教育中,根據受處分人的健康狀況和能力,可以提供相應的醫療治療或心理輔導,以確保他們在身心健康的狀態下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樣地,如果受處分人在特定領域有興趣或具備特定技能,可以依據這些興趣和技能來制定相應的教育計劃,以更好地培養他們的潛能和增加其謀生能力。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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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 2 條規定:「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