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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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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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受處分人的作業時間應該依照判決書所指定的規定進行酌定。這表示作業時間的安排會根據判決書中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點,因為給定的內容並未提及任何與受處分人的作業時間有關的具體情況。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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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