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七、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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