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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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七、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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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2條的定義: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目的是明確指明這個辦法所適用的範圍,包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以及由法務部設置的分監和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這是指監獄的首長,以及獲得監獄長官授權的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這是指監獄中的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這是指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86條第1項第4款,受到處罰的受刑人。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這是指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86條第1項所稱的破壞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這是指根據民法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 七、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這是指受刑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 以上資料參考自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受刑人名詞
-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8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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