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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2.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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