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監獄行刑法第85條規定了監獄對於受刑人的懲罰限制。根據這條法律,監獄不能對受刑人進行無依據或是超過法律規定範圍的懲罰。同一事件在法律上不得被重複懲罰。這表示監獄在執行刑事懲罰時,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對受刑人進行重複或是不合法的懲罰。例如,假設一名受刑人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在執行刑罰時,監獄不能對這名受刑人進行額外的懲罰或是再次判決他有其他刑罰。
對於受刑人,認為有應許假釋情形時,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呈由監督官署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假釋。 為前項呈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獄務委員會之決議錄。
因執行期滿釋放者,應於十日前調查釋放後之保護事項,及交付作業勞作金之方法,並將保管財物預為交還之準備。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對於在監人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加以懲處,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處」規定意旨,爰增訂本條,明定懲罰原則及限制。又所稱「重複懲罰」,指對已懲罰過之同一事件,再簽辦懲罰之意。惟若受刑人之行為另涉及刑事案件,並經監獄移送司法機關為刑事罰者,因監獄之懲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自可分別為之,與本條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對於受刑人,認為有應許假釋情形時,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呈由監督官署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假釋。 為前項呈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獄務委員會之決議錄。
因執行期滿釋放者,應於十日前調查釋放後之保護事項,及交付作業勞作金之方法,並將保管財物預為交還之準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對於在監人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加以懲處,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處」規定意旨,爰增訂本條,明定懲罰原則及限制。又所稱「重複懲罰」,指對已懲罰過之同一事件,再簽辦懲罰之意。惟若受刑人之行為另涉及刑事案件,並經監獄移送司法機關為刑事罰者,因監獄之懲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自可分別為之,與本條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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