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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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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第85條規定了監獄對於受刑人的懲罰限制。根據這條法律,監獄不能對受刑人進行無依據或是超過法律規定範圍的懲罰。同一事件在法律上不得被重複懲罰。這表示監獄在執行刑事懲罰時,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對受刑人進行重複或是不合法的懲罰。例如,假設一名受刑人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在執行刑罰時,監獄不能對這名受刑人進行額外的懲罰或是再次判決他有其他刑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41229 制定)

對於受刑人,認為有應許假釋情形時,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呈由監督官署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假釋。   為前項呈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獄務委員會之決議錄。

(0431214 全文修正)

因執行期滿釋放者,應於十日前調查釋放後之保護事項,及交付作業勞作金之方法,並將保管財物預為交還之準備。

(1081217 全文修正)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對於在監人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加以懲處,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處」規定意旨,爰增訂本條,明定懲罰原則及限制。又所稱「重複懲罰」,指對已懲罰過之同一事件,再簽辦懲罰之意。惟若受刑人之行為另涉及刑事案件,並經監獄移送司法機關為刑事罰者,因監獄之懲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自可分別為之,與本條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 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0341229 制定)

對於受刑人,認為有應許假釋情形時,經獄務委員會決議,呈由監督官署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假釋。   為前項呈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獄務委員會之決議錄。

(0431214 全文修正)

因執行期滿釋放者,應於十日前調查釋放後之保護事項,及交付作業勞作金之方法,並將保管財物預為交還之準備。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對於在監人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加以懲處,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處」規定意旨,爰增訂本條,明定懲罰原則及限制。又所稱「重複懲罰」,指對已懲罰過之同一事件,再簽辦懲罰之意。惟若受刑人之行為另涉及刑事案件,並經監獄移送司法機關為刑事罰者,因監獄之懲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自可分別為之,與本條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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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85 條規定:「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