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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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被告:指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施以懲罰之被告。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七、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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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該問題所提及的法條為「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2 條」。根據該法條的定義: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被告:指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施以懲罰之被告。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七、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根據以上資訊,這些定義的目的是為了在看守所中確定各方的身份及關係,並指定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其中特別提到了移入違規舍被告,這指的是根據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施以懲罰的被告。此外,違規行為則是指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的行為。 這些解釋的依據是「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本身,其中提到了相關的法條及其定義。該辦法保護看守所的秩序及安全,並確定了各方在其中的角色。請注意,此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具體、完整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的所有內容及相關法律文件。
- 被告名詞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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