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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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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2. 2.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收容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可以每月兩次使用通訊設備進行接見。然而,如果機關認為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則可以增減接見的次數。根據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的規定辦理的接見,不被計算在每月兩次的限制之內。 根據資料,這個條文規定了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進行接見的次數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收容人每月只能進行兩次接見。但如果監獄或看守所認為有必要,可以按照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調整接見的次數。此外,根據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辦理的接見,不受每月兩次的限制。 參考資料: 司法院監所移送:https://www.jail.gov.tw/club/code_question_detail.action?id=4B560A717F964465B16B52CE8D899CE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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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0 條規定:「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