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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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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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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罪,須
告訴乃論
。但犯
第四十一條
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
第四十二條
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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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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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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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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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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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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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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