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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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45條規定第六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商業性違法之第41條罪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為例外公訴。
Q · 個資被洩,警察會自動辦嗎?
依個資法第45條,個資法第六章之罪原則上採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例外有二:對方為商業性違法獲利意圖犯第41條之罪(如盜賣個資牟利),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攻擊政府個資資料庫),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被害人撤告也擋不住起訴。
白話解讀
刑法案件分兩種:一種是檢察官看到就會主動辦,另一種要等被害人自己出面告才辦。個資外洩屬於哪一種?這條的答案會讓你意外。原則上是後者:你的個資被洩,警察不會自動上門幫你討公道,必須由你自己提告。但有兩個例外:如果對方是「為了賺錢」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第41條商業性違法),檢察官可以主動追,不需要你出面;如果有人攻擊政府機關的個資資料庫(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也一樣不需要被害人。這個區別決定你手上有什麼籌碼:個人小規模的個資外洩,你的「告或不告」就是對方的命運開關,而你只有從知道犯人那天起6個月的時間做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了,就連刑事追訴這張牌都從你手上消失。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為個資刑事案件的程序開關條款,原則確立個資法第六章之罪採告訴乃論,賦予被害人「告或不告」的決定權;但對商業性違法獲利之第41條罪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設例外,回歸公訴原則,使檢察官可主動追訴以保護整體資訊安全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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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45條是什麼意思?▾
個資法第六章刑事案件原則告訴乃論,被害人6個月內要提告才追訴,但兩例外回歸公訴。
Q2個資外洩警察會主動辦嗎?▾
原則不會。除非是商業性盜賣個資(第41條)或攻擊公務機關資料庫(第42條),否則需被害人提告。
Q3告訴乃論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必須提告,逾期永久失去刑事追訴權。
Q4個資法哪些罪不用告訴乃論?▾
第41條(商業性違法獲利犯罪)整條;第42條(破壞個資檔案)僅限對公務機關犯之者。
Q5商業性個資違法為什麼是公訴?▾
規模化盜賣個資已超越個人私益範圍,涉及社會整體資訊安全,立法者選擇賦予檢察官主動追訴權。
Q6不知道犯人是誰,6個月怎麼算?▾
「知悉犯人」之日才起算。不知道時先報案,警方查到犯人通知你之日起算6個月。
Q7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嗎?▾
可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能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須為不起訴處分。
Q8個資法第45條哪一年訂的?▾
2010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告訴乃論例外設計,2015年再擴大將整個第41條納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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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告訴乃論(原則) | 公訴例外(第41條) | 公訴例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 | 告訴乃論(原則) |
|---|---|---|---|---|
| 提起主體 | 需被害人提出告訴 | 檢察官主動追訴 | 檢察官主動追訴 | — |
| 期限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追訴權時效20年 | 追訴權時效20年 | — |
| 撤回效果 | — | 撤告無效,案件續行 | 撤告無效,案件續行 | 撤回告訴後不起訴 |
| 和解槓桿 | 和解可熄火案件 | 和解只能減刑 | 和解只能減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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