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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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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45條規定第六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商業性違法之第41條罪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為例外公訴。

Q · 個資被洩,警察會自動辦嗎?

原則上不會,需被害人提告

依個資法第45條,個資法第六章之罪原則上採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例外有二:對方為商業性違法獲利意圖犯第41條之罪(如盜賣個資牟利),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攻擊政府個資資料庫),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被害人撤告也擋不住起訴。

白話解讀

刑法案件分兩種:一種是檢察官看到就會主動辦,另一種要等被害人自己出面告才辦。個資外洩屬於哪一種?這條的答案會讓你意外。原則上是後者:你的個資被洩,警察不會自動上門幫你討公道,必須由你自己提告。但有兩個例外:如果對方是「為了賺錢」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第41條商業性違法),檢察官可以主動追,不需要你出面;如果有人攻擊政府機關的個資資料庫(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也一樣不需要被害人。這個區別決定你手上有什麼籌碼:個人小規模的個資外洩,你的「告或不告」就是對方的命運開關,而你只有從知道犯人那天起6個月的時間做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了,就連刑事追訴這張牌都從你手上消失。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為個資刑事案件的程序開關條款,原則確立個資法第六章之罪採告訴乃論,賦予被害人「告或不告」的決定權;但對商業性違法獲利之第41條罪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設例外,回歸公訴原則,使檢察官可主動追訴以保護整體資訊安全公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被外洩,我去警局報案警察不就自動辦了嗎?

不一定。如果你只是想單純通報「我的個資被洩」(例如手機號被詐騙集團使用),這通常需要你正式「提出告訴」並表明追訴對方的意願,警方才會立案偵查。除非案件規模巨大、明顯涉及商業性盜賣(第41條),否則檢察官不會主動辦。內行人提示:去警局時直接說「我要對某某提出告訴」,不要只說「報案」。

Q2如果我不知道是誰外洩我的個資,6個月怎麼算?

從你「確定知道犯人是誰」那天才開始算。如果你只是發現自己的資料被外洩,但不知道是哪家公司、哪個內部員工、或哪個駭客做的,這段時間不計入6個月。實務做法是先去報案讓警方偵辦,等查到犯人身份後再決定是否提告。內行人提示:警方查出犯人時會通知你,「通知到達」那天通常被認定為「知悉犯人之時」。

Q3個資法第45條是什麼意思?

本條規定個資法第六章刑事罪原則告訴乃論,被害人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必須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但設兩道例外(第41條全部 + 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回歸公訴。

Q4告訴乃論在個資法是什麼概念?

告訴乃論等於「被害人按開關」,沒提告檢察官不主動辦。個資法第45條原則採此設計,但對社會公益影響重大的兩類例外仍由檢察官主動追訴。

Q5個資法哪些罪不需告訴乃論?

第41條全部(商業性違法獲利意圖犯罪)為公訴;第42條僅限「對公務機關犯之者」為公訴,對私人犯第42條仍是告訴乃論。

Q6告訴乃論有時間限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這是法定不變期間,逾期永久喪失刑事追訴權。

Q7個資外洩怎麼提告訴?

確認犯人身分 → 標記6個月期限 → 蒐證 → 至警局或地檢署明確說「我要提出告訴」(非「報案」)→ 筆錄載明告訴字樣並要求簽收。

Q86個月告訴期間怎麼算?

從「確定知道犯人是誰」那天起算。單純發現個資被洩但不知犯人不計入;警方通知書到達日通常被認定為起算點。

Q9不知道犯人是誰怎麼辦?

先去報案讓警方偵查,期間6個月還沒開始算。警方查出犯人並通知你之日,6個月才開始倒數。

Q10和解能讓案件熄火嗎?

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告訴熄火案件;但若屬第41條商業性違法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和解只能影響量刑無法熄火。

Q11個資法第45條 vs 刑訴法第237條差在哪?

個資法45條決定「哪些罪採告訴乃論」(實體選擇),刑訴法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的6個月期限」(程序操作)。兩者搭配使用。

Q12個資法 45 vs 個資法 41 哪個重要?

45 條是程序開關(你能不能告),41 條是實體罪名(對方做了什麼)。先看 41 條判斷罪型,再用 45 條判斷程序路線,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告訴乃論(原則)公訴例外(第41條)公訴例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告訴乃論(原則)
提起主體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主動追訴檢察官主動追訴
期限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追訴權時效20年追訴權時效20年
撤回效果撤告無效,案件續行撤告無效,案件續行撤回告訴後不起訴
和解槓桿和解可熄火案件和解只能減刑和解只能減刑

告訴乃論(原則)

提起主體
需被害人提出告訴
期限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撤回效果
和解槓桿
和解可熄火案件

公訴例外(第41條)

提起主體
檢察官主動追訴
期限
追訴權時效20年
撤回效果
撤告無效,案件續行
和解槓桿
和解只能減刑

公訴例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

提起主體
檢察官主動追訴
期限
追訴權時效20年
撤回效果
撤告無效,案件續行
和解槓桿
和解只能減刑

告訴乃論(原則)

提起主體
期限
撤回效果
撤回告訴後不起訴
和解槓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 罰則章(第83-87條,多為公訴罪,非親告罪設計)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第70-75條(多為公訴罪,非친고죄)
中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罪,無告訴乃論設計)
德國BDSG § 42 + StGB Antragsdelikt 概念(個資違反多為 Offizialdelikt 公訴罪)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6-16 à 226-24(個資刑事責任原則為 action publique 公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407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90427 全文修正)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由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惡性較為重大,且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甚鉅,爰增訂但書規定,排除需告訴乃論,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三、鑑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攻擊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係非告訴乃論罪,爰於但書一併規定,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毋庸告訴乃論,以求一致。

(1041215 修正)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840712 制定)

本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904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由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惡性較為重大,且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甚鉅,爰增訂但書規定,排除需告訴乃論,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三、鑑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攻擊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係非告訴乃論罪,爰於但書一併規定,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毋庸告訴乃論,以求一致。

(1041215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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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