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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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的是非公務機關根據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訂定的義務。這意味著非公務機關根據相關法規有義務進行特定的行動或採取特定的措施。 根據實例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適用範圍是針對非公務機關所具有的法定義務。這可以是根據相對應的法律或法規,例如教育法、醫療法等,授予非公務機關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可包括保護個人資料、遵守相關的個資法規等等。例如,根據台灣的教育法,學校有義務保護學生的個人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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