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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1. 1.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2. 2.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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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解釋,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所謂「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換句話說,當事人主動將自己的個人資料公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地查閱或使用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具體範例:當一個人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分享自己的個人照片和姓名,這些資料可以被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輕易地查閱或使用。 2. 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所謂「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的是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個人資料已經根據法律的要求或相關法規的命令合法地公開。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具體範例:政府根據法律要求公示某人的個人財產申報資料,這些資料即為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需要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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