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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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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可以以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並參考電子簽章法的規定進行相關操作。電子簽章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中對於電子簽章的相關法規,該法規定了電子簽章的效力和使用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作為同意書面的方式,以此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這樣的方法可以提高效率並符合現代數位化的需求。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電子簽章法

相關函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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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