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可以以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並參考電子簽章法的規定進行相關操作。電子簽章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中對於電子簽章的相關法規,該法規定了電子簽章的效力和使用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作為同意書面的方式,以此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這樣的方法可以提高效率並符合現代數位化的需求。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電子簽章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