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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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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3條,金融授信人員是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負責處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類似業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財政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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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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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3 條規定:「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