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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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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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3條,金融授信人員是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負責處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類似業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財政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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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