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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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15條的規定,商標人員是指負責處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等案件的審查和其他商標權管理業務的人員。這些人員需要進行詳細的審查和管理工作,以確保商標的合法性和適用性。商標人員負責處理商標相關的法律事務,並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例如,商標人員可以處理商標註冊申請,對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申請進行異議,評估商標的權限和範圍,並處理可能導致商標廢止或延展的案件。商標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商標權的有效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single?FT=2&HQ=1&LSID=NNPLT00I&NLYEAR=087&NTYPE=1) 商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52)
- 商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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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