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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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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15條的規定,商標人員是指負責處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等案件的審查和其他商標權管理業務的人員。這些人員需要進行詳細的審查和管理工作,以確保商標的合法性和適用性。商標人員負責處理商標相關的法律事務,並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例如,商標人員可以處理商標註冊申請,對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申請進行異議,評估商標的權限和範圍,並處理可能導致商標廢止或延展的案件。商標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商標權的有效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single?FT=2&HQ=1&LSID=NNPLT00I&NLYEAR=087&NTYPE=1) 商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52)

  • 商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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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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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5 條規定:「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