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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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6 條,本款所指的專利人員是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例子:一位在專利專責機關工作的專利審查官,負責審查專利案件並做出決定的程序,就可以被視為專利人員。
- 專利名詞
- 再審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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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