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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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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6 條,本款所指的專利人員是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例子:一位在專利專責機關工作的專利審查官,負責審查專利案件並做出決定的程序,就可以被視為專利人員。

  • 專利名詞
  • 再審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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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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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6 條規定:「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