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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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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明確規定了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標準。其中第17條細化了公路監理人員的定義,包括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的人員。依此法規,公路監理人員在執行相關業務時應遵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要求,進行財產申報。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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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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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7 條規定:「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