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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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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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明確規定了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標準。其中第17條細化了公路監理人員的定義,包括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的人員。依此法規,公路監理人員在執行相關業務時應遵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要求,進行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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