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分局的職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準時上班,並需要親自簽到,不能遲到或早退。這表示該分局對職員的出勤時間有明確的要求,並要求他們按時到達工作場所。如果職員遲到或早退,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紀律處分。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案例或判決與這一條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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