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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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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呈准送經人事單位登記,嚴禁覓人代理,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5條,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進行輪值交換,並且需要事先經過人事單位的登記准許。同時,該規定禁止找人代理值日。如果當值人員被派遣出國受訓,且受訓時間超過三個月,或因嚴重疾病住院,或經核准離職,則需要按照順序進行值日人員的遞補。範例:如果值日人員A因短期受訓出國,無法值日,則他應該和相對應的人員B進行輪值交換,並得到人事單位登記准許。此外,如果值日人員C因嚴重疾病住院,則需要依序遞補值日人員。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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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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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