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人員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工友。 三、夜間督導工友注意各辦公處所門窗鎖閉及息滅燈火。 四、預防火災、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內兩次,以策安全。 五、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記事項。 六、訪客聯絡或指引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值日人員有以下職權: 1. 處理辦公時間外的臨時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項。 2. 指揮監督值勤的工友。 3. 在夜間督導工友確保各辦公處所的門窗關閉和燈火熄滅。 4. 預防火災、風災和盜竊事件,夜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兩次,以確保安全。 5. 督導環境衛生清潔以及辦公時間外的加班記錄。 6. 處理訪客的聯絡或指引事項。 7. 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