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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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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有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7條規定,值日人員應即時處理以下範圍內的事務:檢驗商品、處理消費者申訴、執行商品檢查、辦理懲處案件等。如果有非職權所及的事務,值日人員應根據情節的輕重緩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請示機關首長核奪。例如,如果值日人員發現一個消費者申訴與商品檢驗局的職權範圍無關,他們應將該申訴案件報告給有關主管處理或請示機關首長是否需要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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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