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2條規定,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這表示在經濟部水資源局內的各個組別或部門需要領用物品時,領用人必須填寫領物單,經該組別或部門的主管核章後,再送至秘書室核發。這個規定確保了物品領用的透明度和負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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