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51條,本局司機、技工、工友的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等事項由秘書室負責,並與人事室保持密切聯繫。根據前述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㈡的內容可以得知,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是屬於經濟部的組織法規,因此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也屬於組織法規的範疇。根據㈡中提到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被視為組織法規,因此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也可以被看作是組織法規。同樣地,根據㈢中提到的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4條的規定,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也是經濟部擬訂並經核定的,進一步確認其屬於組織法規。 根據㈢中的內容可知,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10條第1、2款對水利行政組的職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審訂法規、行政規則,協助訴願、國家賠償及契約相關案件的彙辦等。根據㈣中的內容,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職務應該係指工作,而水利行政組屬於水利署的組織,負責審訂法規、行政規則等法制業務,因此可推斷秘書一職的工作內容是處理法制業務。而根據㈤的內容,專業加給表㈤第5款並不以法制專責單位為前提,而是以專任法制職務作為發給法制加給的要件,並且並不限制任職單位的名稱,只要擔任專任法制職務即可。根據㈢中的內容,水利行政組一科負責辦理法制業務,且被歸類為法制科,這進一步證實了秘書一職擔任法制業務。 綜合以上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51條,本局司機、技工、工友的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等事項由秘書室負責,並與人事室保持密切聯繫。這是因為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屬於組織法規,而根據其他相關法條及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得知,秘書室負責處理法制業務,水利行政組屬於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規明確辦理法制業務之單位。因此,本局司機、技工、工友的相關事項由秘書室負責是符合相關法條及資料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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