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竟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副局長核定之。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58條規定,各單位在處理事務時,如果各科之間出現不同的意見,由單位主管決定。如果涉及其他單位的職掌,應該進行會商,一起來處理。如果各單位的意見出現分歧,則需要經由局長或副局長的核定。具體的例子,不在提供的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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