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59條規定,當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按照相關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來代理職務。而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需承擔與原本職務相同的責任。這意味著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需要按照正確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職責,若有違反或失職行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範例:如果一位經濟部水資源局的工作人員由於私人事務無法履行其職務,該局根據辦事細則第59條的規定,可以指定另一位適當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來代理該職務。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需要負擔與原工作人員相同的責任,因此代理人需要按照相關法規和規定履行職責,以確保該職務能正確有效地執行。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期間有任何違反法規或失職行為,該代理人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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