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優先審查之設定異種礦業權申請案不予核准,或原礦業權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並完成消滅登記者,該異種礦質申請案不得據為優先審查之主張。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設定礦業權時,應檢具合辦契約兩份及推舉代表人,由礦業合辦人全體共同申請。此外,如果有其他申請事項,則應檢具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由礦業合辦人全體共同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契約對於代表權有特殊約定,則按照契約的內容執行。另外,當礦業合夥中的合辦人退出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時,退出的合辦人或其他合辦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確定的終局判決作為申請依據,而如果有合辦人繼承,則繼承人應與其他合辦人共同申請。以上是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13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礦業登記規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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