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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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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礦區減區、合併或分割,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礦區圖五份。 四、新舊礦區關圖五份。 五、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六、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七、如為採礦權,應送礦牀說明書圖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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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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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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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21 條規定:「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礦區減區、合併或分割,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