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繳納礦產稅之石油礦品,應負保管、輸送及儲存之責。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經營石油礦業者應負責保管、輸送及儲存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繳納礦產稅的石油礦品。根據此條例,經營石油礦業者有責任確保這些石油礦品的安全保管、運輸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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