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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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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石油礦者之礦產稅額以現金繳納者,應以美金或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同意之可兌換貨幣繳納之。 前項美金或可兌換貨幣之兌換率,應按銷貨當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公布之兌換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經營石油礦者如果選擇以現金支付礦產稅,則應以美金或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同意之可兌換貨幣進行繳納。而這些美金或可兌換貨幣的兌換率應根據銷貨當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公布的兌換率來確定。 參考資料: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E1CD=633007033519485000&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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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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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經營石油礦者之礦產稅額以現金繳納者,應以美金或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同意之可兌換貨幣繳納之。 前項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