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當年應繳政府之稅捐總額超過或不及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標準者,應增減當年度之所得稅額予以調整。 前項稅捐總額如超過百分之五十標準而不能以當年度所得稅額調整時,得免繳當年度所得稅。所得稅經免繳後如仍超過前述標準,其超過部份得在以後年度所得稅額中扣抵之。但如因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者,至終止之日所應繳納所得稅仍不能扣抵上述超過之部份時,其未扣抵之部份不得請求退稅。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了經營石油礦的業者在當年度應繳給政府的稅捐總額超過或不及該法應標準的情況下,應進行所得稅額的調整。如果稅捐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標準且無法以當年度所得稅額調整,則可以免繳當年度所得稅。如果所得稅在免繳後仍超過前述標準,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所得稅額中扣抵。然而,如果因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而在終止日仍無法扣抵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則無法要求退稅。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資料,這項法規適用於經營石油礦的業者,當其當年度應繳稅捐總額超過或不及法規所定標準時,需要調整當年度的所得稅額。如果稅捐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標準,且無法以當年度所得稅額進行調整,則可以免繳當年度的所得稅。如果免繳後仍超過標準,則超過部分可以在未來年度的所得稅額中扣抵。然而,如果因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而無法在終止日前扣抵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則無法要求退稅。 举例来说,如果某石油礦業者在某年度應繳稅捐總額超過法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無法以該年度所得稅額調整,則可以免繳當年度的所得稅。如果免繳後仍有超過部分,業者可以在未來年度的所得稅額中扣抵。然而,若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時,仍有超過部分無法扣抵時,業者無法要求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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