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得依本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自當年所得額中扣除前五年之虧損。
依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經營石油礦的人若其會計帳冊完備,使用所得稅法中所稱的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則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從當年所得額中扣除前五年的虧損。 資料範例:假設一家石油公司在2021年的營業額為1000萬元,營業成本為800萬元,營業利潤為200萬元。而在前五年中,該公司分別虧損了200萬元、300萬元、0、0和100萬元。若該公司的會計帳冊完備且如期使用藍色申報書並申報,則在2021年的稅務計算中,可以從營業利潤中扣除前五年的虧損,即200萬元+300萬元+0+0+100萬元=600萬元,最終納稅額將以營業利潤減去虧損後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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