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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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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石油礦者,為實施探勘與開採,於海域內建立必要之設備及裝置者,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經廢棄或不再使用之設備、裝置應全部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經營石油礦者在海域內建立必要的設備和裝置時,應該設定安全區。這些設備和裝置以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同時,第一項規定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應該進行通告,並應該設置警戒標誌以顯示其存在。如果這些設備和裝置被廢棄或不再使用,則應全部拆除。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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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經營石油礦者,為實施探勘與開採,於海域內建立必要之設備及裝置者,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