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為實施探勘與開採,於海域內建立必要之設備及裝置者,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經廢棄或不再使用之設備、裝置應全部拆除。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經營石油礦者在海域內建立必要的設備和裝置時,應該設定安全區。這些設備和裝置以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同時,第一項規定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應該進行通告,並應該設置警戒標誌以顯示其存在。如果這些設備和裝置被廢棄或不再使用,則應全部拆除。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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