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得將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石油礦,按天然疆域、地理環境、地質分佈、交通狀況等以經緯度標準直線連接,直下劃分區域,設定國營礦業權後,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經營。
法條解釋: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經濟部具有將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石油礦劃分區域並設定國營礦業權的權限。該法條規定,經濟部可以根據天然疆域、地理環境、地質分佈、交通狀況等因素,以經緯度標準直線連接的方式,劃分區域並設定國營礦業權,然後將其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經營。 範例: 例如,假設根據該法條第3條的規定,經濟部按照經緯度標準直線連接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石油礦,劃分區域並設定國營礦業權。經濟部可能會考慮到這些區域的天然疆域、地理環境、地質分佈、交通狀況等因素,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來劃分區域並設定國營礦業權。最後,這些國營礦業權將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來經營和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