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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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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免繳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應以行政院准之「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為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免稅進口條件,應根據行政院核准的「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來確定。根據這個條文,只有符合該核准類別的機器、設備和材料才能享有免繳進口稅捐的待遇。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核准的「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包括採油平台、鑽探設備和油井管線等,那麼符合這些類別的進口機器、設備和材料就可以免除繳納進口稅捐。 參考資料: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取自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77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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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免繳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應以行政院核准之「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