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免繳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應以行政院核准之「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為依據。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免稅進口條件,應根據行政院核准的「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來確定。根據這個條文,只有符合該核准類別的機器、設備和材料才能享有免繳進口稅捐的待遇。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核准的「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包括採油平台、鑽探設備和油井管線等,那麼符合這些類別的進口機器、設備和材料就可以免除繳納進口稅捐。 參考資料: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取自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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