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於進口後移作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以外之用途者,應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依照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進口的機器、設備或材料在進口後被用於除了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之外的其他目的,就必須先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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