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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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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於進口後移作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以外之用途者,應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准,並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依照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進口的機器、設備或材料在進口後被用於除了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之外的其他目的,就必須先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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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於進口後移作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以外之用途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