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或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得隨時派員視察經營石油礦者之經營狀況及業務設施並檢查其紀錄、圖表、帳冊、單據等。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經濟部或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得隨時派員視察經營石油礦者之經營狀況及業務設施並檢查其紀錄、圖表、帳冊、單據等。具體而言,經濟部或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有權派員進行視察,以確認經營石油礦的業者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在視察過程中,他們可以檢查經營狀況、業務設施以及相關的紀錄、圖表、帳冊和單據等。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石油礦業的合法運營,並促進石油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經濟部官方網站上關於石油礦業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