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油氣資源,防止油氣之損耗,經營石油礦者對儲油氣層應作最經濟有效之生產。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對前項油氣資源之維護有監督管理之權。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為保護油氣資源,防止油氣之損耗,經營石油礦者對儲油氣層應作最經濟有效之生產,並賦予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對油氣資源的維護監督管理權。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最近的範例: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如果一家石油礦業公司在採集油氣過程中沒有適當地進行生產,導致油氣的損耗,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可以對該公司進行監督管理,要求其改善生產方法以保護油氣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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