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或聯合工業者在其約定之礦區內鑽井,其生產層之井孔中心位置與礦區界線垂直面間之距離二百五十公尺以內不得採油,五百公尺以內不得採氣。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經營石油礦者或聯合工業者在其約定的礦區內進行鑽井時,其生產層的井孔中心位置與礦區界線垂直面之間的距離在250公尺以內不得採油,500公尺以內不得採氣。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網站所提供的《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可知第54條是對經營石油礦者或聯合工業者在礦區內進行鑽井時的限制。根據該法條,如果井孔中心位置與礦區界線垂直面之間的距離在250公尺以內,則不得進行石油的採取;而如果在500公尺以內,則不得採取氣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