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或廢棄之油、氣井,經營石油礦者應依國營石油事業機構認可之安全方法封閉之。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經營石油礦的人在停止或廢棄油氣井時,應按照國營石油事業機構認可的安全方法封閉油氣井。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艾安全方法指的是依照相關安全措施和程序,確保油氣井的封閉能夠順利進行,以防止可能的安全事故和環境破壞。 -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即台灣中油公司,是負責石油相關業務的國營企業,在台灣擁有豐富的石油資源開發和生產經驗。 - 根據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的指導和要求,經營石油礦的人在停止或廢棄油氣井時,需要遵循相關的安全方法和程序進行封閉作業,以保護環境和防止事故的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油氣井停止運營並準備廢棄,經營石油礦的人需要聯繫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並根據他們認可的安全方法進行油氣井的封閉作業。這可能包括清除井口周圍的殘留油氣,關閉井口並安裝專門的密封裝置,以確保油氣不會洩漏或污染周圍環境。完成封閉作業後,經營石油礦的人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和證明給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以確保油氣井被安全地停用和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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