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對有關石油礦探採、銷售、圖幅及紀錄等資料應予保密。非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同意解密不得向外發表。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的規定,經營石油礦的人對於有關石油礦探採、銷售、圖幅及紀錄等資料有保密的義務。除非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同意解密,否則不得向外界公開發表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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