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依約歸還之礦區,應自歸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該礦區之測勘、探勘、開發及開採等紀錄及報告資料全部列冊,無償移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接管。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該問題,因為參考的法條僅有礦業法第 9 條和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没有提到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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