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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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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石油礦者,依約歸還之礦區,應自歸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該礦區之測勘、探勘、開發及開採等紀錄及報告資料全部列冊,無償移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該問題,因為參考的法條僅有礦業法第 9 條和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没有提到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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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經營石油礦者,依約歸還之礦區,應自歸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該礦區之測勘、探勘、開發及開採等紀錄及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