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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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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得就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但應專案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准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可以將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然而,此擔保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核准後才可實施。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日)

  • 擔保名詞
  • 案由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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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得就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但應專案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