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得就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但應專案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核准後為之。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可以將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然而,此擔保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核准後才可實施。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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