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共同投資計畫書及合作探採契約連同測勘礦區圖,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測勘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中華民國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並自經濟部核發執照送達日起八個月內實施測勘。逾期不辦理公司登記或不測勘者,原申請測勘失其效力。
依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對於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方式申請測勘的經營石油礦者,需檢具共同投資計畫書以及合作探採契約,並附上測勘礦區圖。申請人需透過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將相關文件呈報經濟部,再由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在取得核准後,申請人需在三個月內按照中華民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並且自經濟部核發執照送達之日起,八個月內實施測勘工作。若逾期未辦理公司登記或未進行測勘工作,則原申請測勘失去效力。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實例: 根據《海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法》第14條第1項,任何經營石油礦資源的申請人在進行測勘前,都必須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該申請應包括有關測勘計畫、相關合作契約和測勘區的地圖等文件。經濟部在進行審核後,將轉交行政院進一步核准。 一旦獲得核准,申請人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然後,在經濟部發出執照的八個月內開始進行測勘工作。如果逾期未辦理公司登記或未進行測勘工作,則原申請的測勘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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