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單位申請配購爆炸物,應填具實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檢附生產計畫或工程圖說,需炸物體計算表及登記許可證件,於五日前向火藥庫所在地消防機關申請查明下列事項核章後,再向經濟部申請發給配購證,以憑核配: 一、已自設火藥庫並領有經濟部核發之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或臨時工程單位已依第三十條規定洽借火藥庫或自設火藥庫。 二、已設火藥庫看守房。 三、已依第七章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並報經經濟部核准設置登記有案。或臨時工程單位已遴用爆炸物管理員,並於申購同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登記。 四、非在受停配 (用) 處分期間。 申配爆炸物者,如為工程承攬單位,所填實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核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 爆炸物使用單位申配爆炸物,依其上個月用量計算每日平均使用量,且爆炸物庫存量應在十五日以下始准予核配,如上個月用量異常時,以最近一年之用量計算其每日平均使用量;核配爆炸物數量,不得逾六十日之使用量。 新申配及未經常使用之爆炸物使用單位,以其計畫所需用量核配三十日使用量為限。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使用單位申請配購爆炸物的程序。根據該條,使用單位需填寫實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生產計畫或工程圖說、炸物體計算表及登記許可證件。在向火藥庫所在地的消防機關申請查明事項後,再向經濟部申請發給配購證。以下是該條中具體的要求和相關範例: 1. 必須自設火藥庫或領有經濟部核發的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或者在臨時工程單位中已經依照第三十條的規定,借用了火藥庫或自設了火藥庫。 範例:某工程公司正在進行一項工程,他們在該工程地點附近租用了一個火藥庫,並已獲得經濟部核發的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這樣他們就符合了第一項的要求。 2. 必須設有火藥庫看守房。 範例:某個工程承包商在他們的工地上建立了一個火藥庫,並為該火藥庫設置了看守房,這樣他們就符合了第二項的要求。 3. 必須根據第七章的規定,指定一名爆炸物管理員並經經濟部核准設置登記。 範例:某家製造公司指定了一名專門負責管理爆炸物的員工,並已通過經濟部的審核和註冊,這樣他們就符合了第三項的要求。 4. 申請配購爆炸物的使用單位必須是非受停配(用)處分期間的。 範例:某家建築公司因需要使用爆炸物來進行一個工程,因此他們可以申請配購爆炸物,但前提是他們不在受到停配(用)處分的期間。 此外,法條還規定了根據前述準則核配爆炸物時的一些限制。根據爆炸物使用單位的上個月用量計算每日平均使用量,並且爆炸物庫存量應該在十五日以下始准予核配。如果上個月用量異常,則可以使用最近一年的用量計算每日平均使用量;並且核配的爆炸物數量不得超過六十日的使用量。對於新申配或未經常使用的爆炸物使用單位,則限制核配爆炸物的數量為三十日的使用量。 綜合以上解釋,這表示使用單位在申請配購爆炸物之前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包括擁有火藥庫、火藥庫看守房和指定的爆炸物管理員。此外,根據過去的使用情況和庫存量,還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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