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購證及運輸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並以使用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如限購運者,得由受配人敘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延期一個月。 配購證、運輸證不得轉讓、買賣、冒領。遺失時,受配人應即分報火藥庫所在地之警察局、販賣機構及經濟部,並向經濟部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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