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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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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購證及運輸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並以使用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如限購運者,得由受配人敘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延期一個月。 配購證、運輸證不得轉讓、買賣、冒領。遺失時,受配人應即分報火藥庫所在地之警察局、販賣機構及經濟部,並向經濟部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2條,配購證及運輸證的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並且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因故無法在限定購運時間內完成,受配人可以向經濟部提出延期一個月的申請,並敘明延期理由。 此外,配購證和運輸證是不允許轉讓、買賣或者冒領的。如果遺失了配購證或運輸證,受配人應立即向火藥庫所在地的警察局、販賣機構以及經濟部份報失,并且向經濟部申請補發。 例子:如果一位受配人的配購證在使用期間內遺失了,他應該立即向當地警察局報失,並向經濟部申請補發一份新的配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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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配購證及運輸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並以使用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如限購運者,得由受配人敘明理由向經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