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單位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其配購之爆炸物起運與運到存庫時並應報告所在地警察分局。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7、20 頁)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5條,使用單位應該擁有一本簿冊,用於登記進出爆炸物的種類、數量、時間和來源等項目。同時,當爆炸物被配購並運送到存庫時,應該向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提出報告。該條法規的相關資料可以見於經濟部公報第31卷27期的第17和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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