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單位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其配購之爆炸物起運與運到存庫時並應報告所在地警察分局。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7、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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